看報紙長知識–壽險意外險 沒有等待期
三月 13th, 2008 | 1,985 Views |
戰勝保險公司》壽險意外險 沒有等待期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 邱金蘭】 2008.03.13 03:20 am
阿賢(化名)的爸爸在92年2月27日跟A保險公司投保團體定期壽險10萬元,並附加意外險20萬元,同年5月30日下午阿賢父親身故。
事後阿賢向A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,但保險公司拿出這張保險契約中的備忘錄,有「保單生效三個月內因病死亡或全殘,不給付保險金」的約定,拒絕理賠。
保險公司不賠的理由,是阿賢父親投保的團體壽險,保險期間生效日依約是從92年4月1日起算,被保險人身故時間是92年5月30日,屬於三個月的等待期內,而且不是意外傷害身故,應屬於一般疾病造成,因此保險公司很難給付保險金。
阿賢認為保險公司的主張沒有道理,因此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。保發中心處調後認為,一般等待期多是在醫療險、癌症險契約才有,目的在於排除投保前即已存在卻隱而未發的疾病風險,而且要在費率上適度反映。
一般壽險保單原則上沒有等待期,而且阿賢父親投保這張保險公司的團體壽險保單,是以簽訂備忘錄方式,約定保單生效後三個月內因病死亡或全殘不給付,不僅限制了壽險契約的保險範圍,也沒有適度反映在保費,顯有不妥。
除此,阿賢父親究竟是不是「因病」死亡,也有爭議。保發中心認為,阿賢父親身故經法醫判定直接死亡原因是「心臟衰竭」(意思就是說:心臟不會跳了),屬於「自然死」。自然死雖然也包括病死,但不能因此認定,自然死就是因病死亡。
如果A保險公司要主張阿賢爸爸是「因病」死亡而不給付,保險公司就應負舉證責任;保險公司如果無法證明,就應給付。因此,保發中心調處結果,主張A保險公司應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。
這個申訴案例也提醒保戶,投保時最好注意保險契約或備忘錄有無約定等待期間。尤其是意外傷害險跟壽險保單,通常沒有等待期問題,如果保險公司的契約有此約定,保戶可以衡量是否有投保需要。
至於醫療險,通常會有30天的等待期間,也就是從保險契約生效起的30天內所發生的疾病,保險公司對於因該疾病所產生的住院等醫療支出,是可以不理賠;癌症險則有90天的等待期間,這段期間內所產生的癌症也不賠,保戶投保前,最好先注意這些等待期問題。
【2008/03/13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 ![](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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